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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梦圆高中政治教材同步人教版选修5 生活中的法律常识3 夫妻间的人身和财产关系下载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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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修5生活中的法律常识《3夫妻间的人身和财产关系》新课标PPT课件优质课下载

一、夫妻间的人身关系

婚姻法规定的“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是夫妻关系的核心。围绕这一核心,夫妻关系分为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夫妻双方在家庭中的人格、身份、地位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在夫妻关系中,姓名权是人格独立、在人身上不依附于对方的标志。双方所生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夫妻人身权是公民人身权在婚姻法中的直接体现,也是夫妻双方家庭地位平等的重要标志,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一旦男女结为夫妻,双方都要履行家庭义务。如果一方工作较繁忙,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妥善安排家务的分配。不应该借口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工作而拒绝履行家庭义务。

二、夫妻间的财产关系

财产关系是夫妻双方在财产、扶养和继承等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

夫妻间的财产关系与其他财产关系有所不同,它与夫妻双方的人身关系密不可分。结婚了,财产关系随之产生;离婚了,财产关系到此为止。

夫妻财产主要包括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个人财产和夫妻约定财产

婚姻存续期间所得到的财产为共同财产。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到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具有至归一方情形的除外;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指婚姻发生法律效力的期间,从进行婚姻登记领取结婚证之日起至婚姻关系消灭之日止。

C

个人财产的范围: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我国婚姻法规定了可以采取夫妻约定财产制,即夫妻可以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通过约定决定夫妻财产的归属。约定财产具有排除法定财产划分的效力,即如果夫妻有了约定,就可以不适用法律对夫妻财产的规定

婚姻法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到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应迸发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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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1.李非与王虹于2011年10月1日结为夫妻,但在婚后谁主内、谁主外及未来孩子的姓氏等问题上观点不能一致。

请从夫妻人身关系的角度给李非与王虹提出建议。

【答案】 夫妻双方在家庭中的人格、身份、地位等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就是夫妻关系中的人身关系。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夫妻双方有各自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在夫妻关系中,姓名权是人格独立、在人身上不依附于对方的标志。若将来有了孩子,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2)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夫妻双方都可以寻找自己满意的工作,自己学习,有社会交往的自由,另一方不得加以限制和干涉,不存在“谁主内”“谁主外”的问题。

(3)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要积极响应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少生优生。

2.王某与李某系夫妻,有一子小王,婚前无任何关于财产的约定,婚后,王某为让妻子高兴,提议将二人的工资全部存入妻子名下的银行账户里,李某欣然同意。为庆祝二人的结婚纪念日,双方从存款中取出一笔钱,为李某购买了一枚钻石戒指,价值人民币1万元。王某有一叔父在海外经商,膝下无子,遂立遗嘱,将全部财产留给王某之子小王,供其出国留学,不久后老人去世。随后,王某与李某感情破裂,决定离婚,但在财产归属上两人有不同看法,应如何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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